六、招生来源计划和招生章程
24.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依据由教育部备案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25.高等学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7]1号)的要求执行。
26.经教育部核准备案且已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27.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8.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高等学校应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9.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志愿设置及志愿填报
30.文史、理工类志愿设置:
⑴提前批院校:院校志愿设1个本科志愿和1个本科院校服从志愿(服从类别分军事类、国防生、公安政法类、航海类), 1个高职(专科)志愿和1个高职(专科)院校服从志愿,其中院校志愿栏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
⑵第一、二批本科院校:院校志愿设1个一志愿、5个平行二志愿,其中一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专业服从分统招、定向服从两类。
⑶第三批本科院校:院校志愿设1个一志愿、5个平行二志愿,其中一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
⑷第一、二批高职(专科)院校批次:院校志愿设1个一志愿、5个平行二志愿,其中一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专业服从分统招、定向服从两类。
(5)各批次(除提前批)录取结束时,如高等学校计划未完成或新增计划,将面向批次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重新征集志愿,征集志愿设4个平行志愿和院校服从(高职专科批次不设院校服从)。征集志愿具体操作办法另文规定。
⑹所有平行志愿均不设专业志愿,填报平行志愿即为专业服从。
31. 艺术类志愿设置:
⑴艺术类分五个批次:第一批,使用校考专业成绩录取的省外院校(含独立学院)本科专业;第二批,使用省专业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本科专业;第三批,使用省专业统考成绩录取的独立学院本科专业;第四批,使用校考专业成绩录取的省外院校高职(专科)专业;第五批,使用省专业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高职(专科)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