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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安徽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作者:日期:2007-4-13 16:14:27

     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⑵烈士子女。
     4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认可和录取。
     ⑴少数民族考生(以户口簿、身份证为准);
     ⑵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
     43.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4.同时符合第39—42条多项加分条款的考生,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不予累加。凡符合第39—42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其档案必须具备原始证书和原始材料复印件,否则不得获得相关项目加分分值。市招办审核后将符合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名单汇总于5月10日前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市、县招办及中学均须张榜公布符合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市、县招办应加强对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查。如有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或伪造证明者,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5.有关师范院校
报考安徽师范大学的考生应将志愿填写在第一批本科院校志愿栏内。凡第一志愿报考安徽师范大学并达到第二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的考生档案,可按比例提供给学校,由学校审查录取。
     46.投档办法:
     ⑴第一志愿按照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向学校提供档案,学校可在批次投档前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⑵平行志愿投档:从高分到低分并结合志愿顺序,按未完成计划数的100%一次性向招生院校提供档案。
     ⑶院校服从志愿投档:将该批次未被录取且填有院校服从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自动向有缺额的院校按未完成计划数的100%一次性随机投档。
     ⑷为顺利完成招生计划,对少数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仍然线上生源不足的院校,由院校提出申请,可在控制分数线下按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降分投档(降分幅度在10分以内);如生源仍不足再按二志愿顺序,降分投档,操作方法同一志愿。
如降10分生源仍然不足,可按照上述操作办法继续降分(10分以内)投档。
     ⑸定向计划投档:设立定向专业代码,考生可在院校专业志愿栏内填写,在批次分数线上按该校计划总数(含统招、定向)120%向学校提供档案,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⑹艺术、体育类投档办法另文规定。
     ⑺提前录取批次一本院校(含重点院校)执行第一批本科分数线,其他本科院校执行第二批本科分数线。
     47.高等学校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对退档考生的退档理由须详细注明,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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