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且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9.高等学校在录取时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正确处理志愿与成绩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
50.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51.高等学校录取期间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
52.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国家关于残疾考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3.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及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分发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连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可通过安徽教育网和安徽招生考试网以及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54. 录取工作结束后,根据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和新生报到流失率情况,如有缺额计划我省将于9月中旬组织高职(专科)层次补录,补录的办法另行制定。
九、组织管理
55.2007年的高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高校招生工作经验,巩固高校招生考试环境综合治理成果,从严治招、加强管理,深化高校招生改革,使高校招生制度建设继续取得进展,招生考试环境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
56.各市、县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招生考试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做到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处理结果为主要内容的“六个公开”。教育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秉公办事,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切实做好报名、体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电子档案制作、考试、评卷、统分、录取以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等各环节的工作。
57.各招生院校还要专门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校招生、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校录取工作的管理,培训技术人员,添置必要的设备,保证网上录取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58.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都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和省纪委、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全面加强招生纪律,杜绝各个环节不正之风的发生。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所有招生工作人员和所有考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自觉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凡违纪者,均按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