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比例,一次性向招生学校投入考生电子档案,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志愿不足的在服从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补充,服从志愿原则在县区范围内调剂。
3、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
(1)省示范高中40%计划统招生面向全市招生,市示范高中、普通高中面向所在县区招生,企事业单位办的高中和民办高中可面向全市招生。
(2)报考省市示范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必须达到B等以上。
(3)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原则。同一学校计划内和择校生指标均应一次性录取完毕,先录取计划内后录取择校生;同一考生不得被不同学校重复录取。
(4)往届初中毕业生报考市示范高中(含择校生),每往一届从其总分中减50分录取;报考普通高中(计划内)每往一届从其总分中减30分录取。
(5)省示范高中60%计划到校生录取分数线,省示范高中控制在招生学校统招录取线下40分,若生源不足,招生计划调回县区内统招(校际之间不准互相调剂),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统一择优录取;计划到校生资格审查,由报名学校负责,县区教育局审查。符合条件的考生名单,应在各校校内公示。
(6)补录取:
①补录范围: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职高综合班)、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在集中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和录取后考生不报到造成的缺额部分。
②补录对象:参加全省统考的初中毕业生(含在外地考试回原籍参加录取的考生),达到各类学校划定的控制分数线,且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考生。
③补录时间和要求:补录实行双向选择,由学校自行组织生源,统一于9月10日-15日到市招生办办理录取手续。执行各学校原录取控制分数线。
4、录取工作要求
(1)认真贯彻教育部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我们将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规定,公开各类招生学校录取分数线、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畅通考生申诉、投诉渠道,招生学校将在校内公示录取考生名单。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和广大考生家长的监督,确保整个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严格执行录取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依法保证考生选择志愿的权利,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违背考生意愿,强迫考生填报志愿,更不得随意更改考生志愿。严肃招生纪律,净化招生环境,各招生学校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抢生源,确保今年高中录取工作顺利完成。
(3)进一步加大录取工作督查力度,规范招生行为,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划定的各类招生学校录取控制线;不准擅自违规超计划和降低分数招收择校生;不准转让或有偿转让招生计划。凡违反政策规定者,将按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不准申报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