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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含职校)降怍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日期:2005-9-5 11:06:37

价费字[2004]120号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学校收费行为,落实公办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教育资源,缓解供需矛盾,促进高中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含职校)部分收费标准。现有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收费标准
    1、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学生):一般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50元;市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700地;省示范高中每年每学期850元。
    2
、职校(指职高、职业中专):城镇每生每学期600元;农村每生每学期350元。
    二、择校生(扩招计划生)“三限”标准
    1、招生数量。择校生统一纳入高中招生计划,在一次性下达分学校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明确非择校生和择校生的招生人数。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下达该学校高中计划招生总人数的35%
    2
、录取分数。应先录满“非择校生”,再录取“择校生”;“择校生”的录取,从填报“择校生”志愿的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录取,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控制线。
    3
、收费最高限额(含学费)。一般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市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1500元;省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1800元。
    三、借读生收费标准
    各普通高中在完成市统一下达的招生总计划后,在不突破平均班学额60人的情况下,可以接收部分借读生,其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借读生收费最高限额(含学费)为:一般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200元;市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2000元;省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3000元。
   
四、高中学校其它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巢价明电[2001]154号文件执行。以上调整的收费标准,除高中(含职校)学费外,一律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所有收费均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五、收费标准调整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从收费收入中提取10%-15%作为奖学金、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酌情减免学费,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缀学。
   
六、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要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在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OO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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