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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作者:日期:2007-3-13 10:24:58

(一) 问责的范围 
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办事人合法权益,影响机关效能,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追究其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 问责的原则
坚持违责必究、错罚相当的原则;坚持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 失职的具体表现
1、服务意识不强,作风简单粗暴,让办事人觉得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造成影响经调查属实的;
2、缺乏责任心、事业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拒绝、放弃、推诿、不履行职责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该作为不作为或乱作为,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办事人宴请或索要礼品、礼金的;
5、违反单位内部工作和管理制度,无故旷工,外出不请假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致使办事找不到人,给办事人带来损失的;
6、对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无故不落实、不执行、不完成或执行不力的;
7、对各类举报和信访投诉不受理、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或不处理、不整改甚至透露给被举报人致使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
8、不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局依法作出的各项规定及其它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
(四)问责的方式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2、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扣除其年终第13个月工资性奖金的40%,且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3、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待岗、降职、辞职或撤职,并扣除其年终第13个月工资性奖金,且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4、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被追究责任的人员能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恶劣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6、在执行上述5款问责的同时,再根据《巢湖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及市纪委、监察局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失职问责的程序
1、局效能建设办公室牵头对投诉或举报调查核实,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对于通过监督、调查、检查发现的应当追究责任的事项,应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2、给予扣除工资以上责任追究的,应将相关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处理决定应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
3、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或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主管部门或作出该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六) 失职问责的组织领导
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局效能建设领导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审科负责人负责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具体责任追究程序由局效能建设办公室牵头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组共同审定。同时认真接受市法制办的指导,积极配合市监察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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